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 办事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精神,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认定手续。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一) 工业企业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 商业企业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三) 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四) 在开发区工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开发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管理核算地点
(五) 在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六) 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并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七) 按税法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八) 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它有关报表资料
(九) 重点税源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十) 能按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其它资料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一) 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而未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至(十)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 对新办的工(商)兼营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三) 对新办的商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 对外省、市在本市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办理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到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l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l 税务登记副本
l 营业执照复印件
l 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l 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l 银行开户证明及帐号
l 经营场证明
l 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l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三、 办事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齐全的,五日内完成
四、 受理部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010)67870148 67885553-821
联系人:李桂芬、于小娟
五、监督电话:(010)6787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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