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 登记范围
(1)开业登记的范围:在本市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核发营业执照的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2)注册税务登记的范围:在本市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外地进京分支机构并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缴纳或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三、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时限
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工商注册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营业)所在地及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证件
l 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开业(成立)证明
l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l 银行开户许可证
l 法人(委托法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l 公章和财务章
l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
l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l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五、 办事程序
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或委托有关单位办理
六、 办理时限
纳税单位资料齐全后,30分钟完成
七、 办事对象须知
提供资料缺一不可,领取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和《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表》,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准确,公章、财务章盖齐,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税务登记要接受税务处罚。
八、 联系电话
(010)67880054 6788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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